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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阳光保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领导“亮剑”
2013-07-04 18:34:54 来源:
正阳县新闻界名人肖震先生购买阳光保险公司的阳光贴心卡后遭受第三者意外伤害,数次找阳光保险正阳支公司理赔无果,很是窝心,遂在网上发布《阳光保险正阳支公司:不见阳光只见黑脸》一贴。阳光保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薛女士原定于6月2日赴正阳协商处理此事,旋即爽约。肖先生的朋友刘双喜律师遂决定与薛女士网上“论剑”,以最大诚意解决分歧,维护保户利益和保险业的声誉。以下即是刘双喜律师致薛女士的公开信。
(此信贴出不久,引起阳光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问题旋即解决)
尊贵的薛女士:
你好!女士爽约,倍感遗憾。本欲当面聆听教诲,而今只得网上论剑。
恕余直言,肖先生购买之贴心卡,实属简易人身保险,责任分明,路人皆知。然数十趟奔波徒劳者,贵公司之过也。
今双方分歧,无非“损失补偿原则”之适用范围。此原则起源于早期海上保险,保险法并无规定,仅偶见于财产保险若干条文之中。肖先生之意外伤害险,保险法明文规定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以保险法第46条为证:“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旧保险法第68条与此条亦无两样。
区区3000元人民币,本不值得律师劳神,更非肖先生急需。然是非曲直,远非肖先生一人之事。以正义之士肖先生海内威名尚不能维权,况芸芸大众乎?企业倘不能以诚信为本,凡事均要公堂相见,如何取信客户?故鄙人与肖先生振臂高呼,乃求公理,岂为区区3000元乎!然贵公司固执己见,不听忠言,坚挺之致,世所罕见。
今状纸已备,立案在即,网上论剑,还望三思!
公元某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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